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1992年7月17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和发展,促进高新科技成果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和省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珠海市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基金(下简称科技基金),用以支持本市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性开发工作,促进高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三条 科技基金的申请对象主要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经市编制委员会定编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机构。
本市户籍的科技工作人员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经济担保单位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
第四条 申请科技基金资助的项目,必须是经专家会议或市级以上科技主管机关评议认定具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的新产品、新工艺、新配方、新材料、新设计、新的科学管理方法以及专利技术、独门诀窍在珠海的应用和商品化开发生产,重点是高新技术研究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的项目。
第二章 科技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五条 科技基金采取市财政拨款和筹集、捐赠等方法设立。主要来源如下:
(一)从本年度起,由市财政局按不低于前三年市财政总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每年拨出不少于二百万元的专款作为科技基金的底金;
(二)科技基金资助的科技项目完成后回收的资金积累;
(三)国内外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自愿捐赠的资金。
对自愿捐赠资金者,由市人民政府给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对捐赠数额较大的捐赠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荣誉性嘉奖。
捐赠资金的使用要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六条 科技基金按年度使用,使用时必须接受市财政的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对科技基金使用计划和具体项目的经济指标和效益预测进行审核,对科技基金的使用和回收实行财务监督。
第七条 科技基金应设立专门的会计帐户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批准项目的范围、内容、用途、物资条件、实施步骤和目标要求实行专款专用。每年要定期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上报预算和决算报表。
第八条 科技基金全部实行有偿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批准的科技基金项目计划和签订的科技基金使用合同办理贷款手续,并由具有担保能力的经济实体负责担保。科技基金贷款的用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年。有些高新技术项目由于技术复杂、难度大或实施所需的时间较长,用款时间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