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引进接收海外人才暂行规定

珠海市引进接收海外人才暂行规定
 (1992年6月30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海外人才投入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加速特区的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海外人才包括:
  (一)我国国家公派或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生,出国进行普通访问二年以上或进行高级访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现在外国居留经确认具有真才实学者;
  (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华侨、港、澳、台科技人员;
  (三)在我国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攻读硕士学位以上的学位的外国留学生;
  (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工程师以上技术资格的外国籍学者、专家。
  第三条 海外人才可通过下列方式到珠海工作:
  (一)国家计划分配;
  (二)通过组织、人事部门调入;
  (三)应聘服务;
  (四)技术入股;
  (五)技术承包、技术咨询;
  (六)技术转让、合作开发;
  (七)通过国外智力引进渠道引进;(八)其它合法方式。
  第四条 海外人才可以在珠海自办、合办企业或科研机构,也可以用发明专利、专利技术到企业或科研机构投资入股。
  第五条 海外人才可以在珠海选择适合自己专业特长或研究方向的工作单位。
  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相当于副教授以上技术职称资格,因工作需要进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于工程师技术资格者,因工作需要进入事业单位的不受编制限制。
  第六条 到珠海市工作的海外人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有特殊情况可以进行合理流动,用人单位应给予支持或协调。
  第七条 来珠海工作的海外人才,在履行了工作合同的前提下,要求再次出国或返回原居住地的,本人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根据来去自由的原则,及时办理。
  第八条 海外人才在珠海工作期间,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和聘任,不受用人单位指标限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