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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评估: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帐面值计算;
  (二)原辅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一般可以用现行市价法和重置成本法评估,同时考虑损耗和各种费用因素;
  (三)在产品可以用重置成本法评估;
  (四)产成品可以用现行市价法和重置成本法评估;
  (五)应收未收款以帐面值考虑呆帐损失确定;
  (六)有价证券可以用现行市价法评估,没有市场价格的可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确定评估价值。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评估,应按照其资产形态,参照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评估方法确定评估价值。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具体实物形态,但具有获利能力,能为企业带来收益的资产。如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专营权、租赁权、商誉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整体评估应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企业类型和经营状况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全面评估。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该用重置成本法、收益现值法和现行市价法三种方法对企业进行评估,通过分析、比较、调整、得出合理的评估价值。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资产评估时,价格标准的选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维护经济行为各方的正当权益。

第五章 涉外评估

  第二十五条 凡是在我市境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资产评估,或是我市在港澳和海外全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我市其他境外单位的资产评估,均属涉外评估。
  第二十六条 在我市兴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的合营双方在正式签定合同前,应对双方投入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此作为确定双方投资比例的基础。如对外方投入的资产一时不能评估的,也应对中方投入的资产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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