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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珠海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1992年6月12日 珠海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正确反映国有资产的价值量,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1991年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我市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各社会团体和事业、企业单位(含各种形式的国内联营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我市驻港澳海外企业)依据法律占有或由于国家资金投入和投资收益形成的,或接受馈赠而取得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评估,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行为是指《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各项情形。其内容含义如下:
  (一)资产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二)企业整体出售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或指企业内部的分厂、车间、完整的生产线及其他整体性资产的出售;
  (三)企业联营是企业、单位之间以资源、资金、设备、技术组成的各种形式联合经营;
  (四)企业清算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宣告企业破产,并进行清算,或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改组、合并或撤销法人资格的企业的资产进行的清算;或指企业执照合同、契约、协议规定终止经济活动的结业清算;
  (五)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以承担债务、购买、股份化控股等形式有偿接收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被兼并方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
  (六)抵押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本单位的一定资产作为物质保证进行抵押而获得信贷款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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