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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珠海市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6月6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繁荣我市技术贸易活动,促进技术转移和技术成果在生产中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技术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全市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技术市场的管理、协调、指导工作。
  第三条 技术商品是指以商品形态进入市场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以及可供传授、转移的其他智力劳动成果。
  技术市场是指技术商品从技术开发到成果推广、应用以及转化为生产力的整个流通过程和流通领域。技术市场从事的交易活动,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和各种科研生产横向联系等。
  第四条 技术交易活动应遵循平等、自愿、有偿、恪守信用的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均可参加技术交易活动,不受地区、部门、隶属关系及经济形式的限制。
  第六条 下列技术商品可进入技术市场进行交易:
  (一)有利于新产品开发的技术;
  (二)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物耗能耗,提高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功能的技术;
  (三)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技术;
  (四)有利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其他各种科学应用技术。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商品,必须真实、可靠、系成熟的技术或阶段性的技术成果。
  第七条 下列技术商品不准进入技术市场参与交易: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
  (二)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技术;
  (三)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不允许交流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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