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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

  (二)前山、南屏、唐家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十九元;
  (三)金鼎、连屏、洪湾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十元;
  (四)横琴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四元。
  农村集体用地面积超过上述自留用地面积的,超过部分依据用地功能、地区类别价格计价;农村新分户用地收费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用地价格计价。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用地,如用地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经营开发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市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用地价格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计算并给予百分之四十减免优惠后由市国土局计收。
  第十五条 渔民、蚝民开发的鱼塘、蚝田被征用的,按市区农村集体用地被征用的同等优惠条件计价收费。
  第十六条 农村私人建房,除上述的新分户以外,按商业用地价格计算收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价格标准以附表为准。本规定附表在本规定实施以后可以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予以调整。每次价格调整须报市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用地价款的缴纳,应当在有关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或用地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确需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经市国土局同意,延期或分期所付的款额,除本金外,每月按百分之一点二加收地价;未经市国土局同意延期,或延期、分期付款到期,但仍不缴纳的价款的,除在逾期时间按百分之一占二加收地价款外,每天再加收百分之零点五的地价款,或者由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斗门县、万山、三灶、平沙、红旗管理区可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1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的有关规定》即珠府〔1991〕22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一:商业、旅业、加油站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附表二:办公、别墅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附表三:住宅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附表四:工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附表五:高科技产业、营业性公共事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附表六: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队的办公楼、住宅以及学校(非营业性)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附表一:  商业、旅业、加油站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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