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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内地独资企业调入干部的暂行规定

内地独资企业调入干部的暂行规定
 (1991年11月7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保证内地独资企业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促进内地独资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地独资企业,是指国内其他省、市、地区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行政辖区内依法设立的、以自有独立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或科研活动的工商企业。
  国内各省、市、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驻我市的办事机构和国内其他省、市、地区的公民在我市设立的个体工商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内地独资企业干部的调入工作,由市人事局负责。
  市人事局应当在每年四月份以前制定出内地独资企业干部调入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执行。
  第四条 内地独资企业需调入干部,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办理:
  (一)接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由国家统一分配的毕业生,或从本市以外单位调入干部,必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人事局申报《内地独资企业调入干部需求计划申报表》(由市人事局制发);
  (二)市政府根据内地独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状况,每年核定审批调入干部指标后,市人事局按指标批文,办理干部调入手续;
  (三)拟同意调入的干部,必须填写《人才交流登记表》,并提供商调干部的有关材料;
  (四)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对上述表格、材料等加具意见后,按我市干部管理权限由市人事局审批或移送有关部门审批;
  (五)经市人事局或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即通知用人单位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增容费;
  (六)缴纳城市增容费后,由市人事局签发干部调动通知书。
  第五条 已婚干部调入时,其夫妻双方均应符合调入我市条件,随迁人员可参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1982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只能随迁一名。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可考虑照顾调进。
  第六条 内地独资企业干部调入的条件、手续办理、城市增容费缴纳及户口申办等事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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