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十条 劳动规则应明确规定临时工和用人单位双方应履行的基本职责。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遵守劳动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协作,共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三)生产(工作)合理化的措施;
  (四)提供和改善适合临时工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条件;
  (五)受护用人单位财产:
  (六)严守用人单位所规定的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临时工遵守劳动纪律,完成生产(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的,用人单位应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临时工违反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多次不改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奖惩办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广东省经济特区企业工会规定》建立基层工会,临时工有权参加工会的活动,用人单位应依法支持工会的工作。
  临时工有参加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备案。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及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规章制度一律无效。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发现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修改更正。

第七章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劳动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市县(区)劳动部门和总工会是劳动监察机构,负责对本市、县(区)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情况的监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管理区)认为必要时,可指定有关机构或人员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在管辖的范围内,有权加以制止和纠正;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先发出制止和纠正的通知,并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总工会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部门提出建议,要求纠正或制止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