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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转为合同制工人的临时工,凭市劳动局招工文件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迁转手续。
  第十六条 临时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辞退:
  (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四)有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五)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六)依照劳动法规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时工可以辞职:
  (一)人身权利受到用人单位侵害的;
  (二)用人单位连续两个月不支付工资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侵害临时工合法权益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临时工安全和健康的。
  第十八条 除第十六、十七条规定外,用人单位辞退临时工或临时工辞职,均应提前半个月向对方提出。
  用人单位辞退临时工或临时工辞职,双方同时应结清该交、该付的工资或其他款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依第十六条的规定辞退临时工,或临时工有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临时工应依合同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临时工依第十七条的规定辞职,或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发给补助费。
  补助费标准按临时工在用人单位服务的时间计算:工作每满一年发给本人当年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满一个月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一个月的不计算。

第三章 劳动时间和劳动报酬

  第二十一条 临时工实行每周工作六日,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制度。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正班后加点每次不得超过四小时。每月休息时间不少于两天。
  加班加点超过上述限度的,应征得临时工同意,并报主管部门或市、县(区)劳动部门批准。
  临时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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