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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商独资企业中方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七)违反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双方认为需要补充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备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续订合同仍须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鉴证。
  第九条 在独资企业工作的中方干部,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可由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推荐到其他单位工作;对暂时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作待业人员处理,并按《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有新单位接收的,按国家干部(合同制干部)介绍到新单位,属于合同期满或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国家干部(合同制干部),待业在一年以内的,工龄连续计算;待业超过一年的,前后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条 独资企业对在完成任务、革新生产技术和完善经营管理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中方干部,应给予荣誉或物质奖励,并报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备案,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其实绩,可选派其参加市、省或国家的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的评选。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独资企业可以解除合同,辞退中方干部:
  (一)试用期内不合格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本企业其他工作的;
  (三)因违反劳动纪律,按照合同规定应予辞退的;
  (四)企业合法终止经营的。
  第十二条 独资企业的中方干部被劳动教养和判刑的,从正式通知之日起聘用合同即自行解除。
  第十三条 中方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解除合同: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因工伤、职业病,正在医院治疗、疗养或医疗终结后经县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在孕期、哺乳期间的;
  (四)工作虽有错误,但没有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本人又能认真改正的。
  第十四条 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方干部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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