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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

  市属国营企业从内联企业、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分回的利润,纳入该企业承包范围。
  第八条 市属企业的承包合同报市体改委审批;集团(总)公司向下属企业发包,其承包合同报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公司)审批;其余企业承包,报发包方上一级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对报送的承包合同超过一个月未批复的,视作批准。
  第九条 企业下属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实行指标考核,不单独承包。

第四章 承包任务的确定

  第十条 企业实行税后承包。独立核算单位实现利润,应照章向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其利润目标和上缴任务纳入承包范围。
  第十一条 承包利润基数原则上以前三年实现利润平均数(如前三年实现利润平均低于上年实现利润的以上年实现利润)为基础,比照同行业水平,按逐年递增法,合理确定承包期各年的的利润基数;正常情况下每年递增百分之十;条件好、潜力大的企业可高些;反之,则可以低些。
  特殊行业的企业,可以实行按单位经营量含利润或资金利润率等办法确定其利润基数。
  第十二条 承包企业按不同行业和经营条件优劣,确定上缴或补亏任务。工业企业一般为利润目标的百分之二十五;商业企业一般为利润目标的百分之三十;超额完成利润目标的,超额部分可根据多超多留的原则,按一定比例计算上缴或补亏。
  第十三条 承包企业财务可作如下处理后,计算实现利润:
  (一)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列入成本;
  (二)一年以上未收回的应收款按一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三)库存积压一年以上的商品或物资(包括库存原材料、辅助材料及成品、半成品)按一定比例提取削价准备金。
  第十四条 承包企业税后和完成承包上缴任务后的留利,要从有利于增强企业后劲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出发,安排好生产发展基金、后备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补充流动资金等“五金”。“五金”比例一般为3∶1∶3∶2∶1。已工效挂钩的企业不再安排奖励基金,分别增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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