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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形式。
  (一)五百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发招标广告,实行公开招标;
  (二)五百万元以下的工程,可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三)议标只限于特殊工程。采取议标的工程,招标单位应提交议标申请报告,经单位负责人签字,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建委批准。议标工程的招标单位也应编列建设工程报价清单,由议标企业报价并按第十条规定执行;
  (四)外商独资工程,建设工程以外商为主投资的中外合资、合作工程,私营企业投资的工程,招标形式可以任选。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可以从工程投资中提取不超过中标价的千分之一作招标活动经费。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前,要填写招标申请表,持计划批文、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有关招标文件,按管理权限到招标投标管理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投标申请书,并提出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执照、技术资质等级证书、《珠海市施工企业管理手册》和拟参加施工的《珠海市施工队管理手册》或《珠海市桩机管理手册》建设银行开户帐号;
  (二)企业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成立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承接工程业绩等;
  (四)银行的资信证明。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对各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不少于三家投标企业参加投标,按第十四条规定报批后,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
  实行议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也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标函和报价清单,加盖本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密封发送给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发出,不得修改。招标单位收齐标函,即送招标投标管理机关验封后保存。

第四章 标底

  第十八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单位编制。编制人必须是具有广东省建委颁发的资格证书的预算人员。编制单位和审核人、编制人必须在标底书签字盖章,标底的工程量要与建设工程报价清单的工程量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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