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图书报刊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2月8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图书报刊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图书报刊市场,是指批发、零售、出租图书、报纸、期刊、画册、挂历、年历、年历画、门画、图片等出版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图书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
(二)能够独立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设备;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人员;
(六)有与开展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发行专业人员;
(七)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符合上述开办条件的,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文化局审核,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发给《广东省书刊批发许可证》,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
国家批准的图书、报刊发行部门可直接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手续。外地单位来本市开业的,应先经市经协办签署意见,再办理以上手续。
集体单位只能经营二级批发,个体户不准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
第五条 经营图书报刊零售、出租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农村居民、退休职工;
(二)有固定的经营档铺和必要的设施;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四)有合法的进货渠道。
符合上述开办条件的,由主办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个人所属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经市、县(区)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图书报刊零售(出租)经营许可证》,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向税务部门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开业。凡属在市区的香洲、吉大、拱北开业的,均由市文化局审批,发给经营许可证;在斗门县及香洲区乡镇开业的,分别由斗门县文化局和香洲区文化局审批,发给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经营图书报刊,须遵守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