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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4.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在收到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报送的审批材料后,加具审批意见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查后,报送市个体店铺审批领导小组统一审批。市个体店铺领导小组每季集中审批一次。核准登记的,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不予登记,通知所属工商行政管理所或申请人;手续不完备的,及时通知其补办。凡未经市个体店铺审批领导小级审批,其他部门批准开业的,一律无效。
  5.在市、县统一兴建的永久性市场(商场)内开设个体店铺,按原来的开业审批规定办理。
  二、变更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办理变更登记:
  1.改变字号名称;
  2.改变经营地址;
  3.改变经营范围;
  4.改变经营方式;
  5.改变组成形式;
  6.改变家庭中的经营者。
  (二)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应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个体工商户变更申请登记表,并交回原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加具意见后报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审批。改变经营地址的,应按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报批。
  (三)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应在直接受理或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所呈报的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变更的,换发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不予变更的,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所或申请人。
  三、停业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报告,由工商行政管理所暂时收存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停业期间免交管理费。
  (二)个体工商户停业期满,应在复业前三天向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申请复业。经批准领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后,方能复业经营。
  四、重新登记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办理重新登记:
  1.迁移到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区之外经营;
  2.他人转让给本人经营;
  3.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
  4.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
  (二)凡重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应将原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交回所在工商行政管理所注销,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五、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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