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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沙石土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已经批准开办的沙、石、土场如需扩大开采范围,增加设备,增加投资,延长开采年限,转让或实行承包,必须报请市国土局批准。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先征得市国土局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市外经贸委审批有关补充变更合同。
  第十三条 在市辖区范围内开办沙(含海上抽沙)、石、土场,必须向市人民政府缴交土地使用费、矿产资源费和环境整治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 矿产业(沙、石、土场)用地,土地使用费按红线范围计算,按每月每平方米为单位计收:吉大、拱北、香洲、湾仔地区六角,前山地区五角,南屏、唐家地区四角,金鼎三角,万山区、三灶区及辖区海岛(含大小横琴)四角,斗门县辖区三角。
  (二)资源费按内销或出口外销分别以人民币或港币计收(如下表)。

┌────┬───────┬───────┐
│品 名 │内销(人民币) │出口外销(港币)│
├────┼───────┼───────┤
│碎 石 │1.00元/立方米 │6.00元/立方米 │
├────┼───────┼───────┤
│石 粉 │0.50元/立方米 │6.00元/立方米 │
├────┼───────┼───────┤
│角 石 │0.80元/立方米 │6.00元/立方米 │
├────┼───────┼───────┤
│建筑沙 │2.00元/立方米 │8.00元/立方米 │
├────┼───────┼───────┤
│填地填 │0.80元/立方米 │6.00元/立方米 │
│海杂泥沙│       │       │
├────┼───────┼───────┤
│破璃沙 │ 8元/吨    │ 20元/吨   │
├────┼───────┼───────┤
│高岭土 │ 5元/吨    │ 10元/吨   │
├────┼───────┼───────┤
│其它非 │ 5元/吨    │ 10元/吨   │
│金属矿产│       │       │
└────┴───────┴───────┘

  资源费的分成,区(含所辖镇、村、蚝场和林场)占百分之三十,市占百分之七十。创汇留成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费和资源费,统一由市国土局收取,用于城市建设。
  (三)向市环保部门缴纳粉尘排污费,以每立方米石料计收人民币一角五分。
  第十四条 石场(爆炸点)购买爆破品,必须凭市国土局核发的开采许可证和审核的定量,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到有经营权的供应单位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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