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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区建筑立面管理办法

第四章 建筑立面管理的责任

  第十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必须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并按设计深度要求提供建筑立面设计图纸和有关说明。
  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建筑立面设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把好规划设计报建关,凡不符合建筑立面设计管理要求或图纸内容不全的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一律予以即回,并责成其修改或补充至符合要求,方准报建。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必须按经审批的建筑立面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建设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修改设计。
  第二十条 建筑物施工过程和竣工验收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按建筑立面设计图纸施工的情况,并把建筑立面施工质量、是否按图施工作为竣工验收和质量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筑立面使用管理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市区主干道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立面管理。各区建设管理监察部门负责辖区其它建筑的立面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外墙装饰用料和色彩方案应在主体工程完成前二个月内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建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章设计的处理。凡在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报建时,设计单位违反建筑立面设计管理规定而又拒不纠正者,取消该项目的设计资格;建设单位和个人拒不执行建筑立面设计管理规定者,取消该项目的报建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违章施工的处理。凡不按建筑立面设计图纸施工的项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评定质量等级,不准竣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并责令其返工。返工的一切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后该项目不准评为优良工程。
  第二十五条 对违章使用的处理。对违反建筑立面使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建设管理监察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拆除违章设施和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拆除的,应依法予以强行拆除,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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