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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区建筑立面管理办法

汕头市区建筑立面管理办法
 (1992年9月23日 汕头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创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汕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和使用建筑物、构筑物均应符合建筑立面管理的要求,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委、市城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城建局按规定权限负责本办法在其辖区内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协同做好街坊或居住区内的建筑立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筑立面设计管理

  第四条 建筑立面设计应整洁美观,力求创新,符合城市环境和市容要求。
  第五条 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其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烟囱、垃圾道不得临路布置。
  第六条 建筑物如天面设置冷水塔,应有遮挡设施,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
  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管道不得临街外露。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的管道不得外露。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沿街建筑外墙装饰,应采用玻璃马赛克、面砖或新型的装饰材料,外墙窗户均采用铝合金玻璃窗。
  第九条 建筑立面上安装空调机的规定:
  1.城市道路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不含高层住宅)立面上不准安装窗式和分离体空调机。
  2.高层住宅必须在保证建筑立面整洁美观的前提下,对各住户空调机的安放位置,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3.凡有条件的其它建筑也应按高层住宅的办法处理。
  第十条 建筑立面安装窗罩、阳台罩的规定:
  1.城市主干道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高层建筑立面的窗户、阳台只允许统一安装铝合金花格网,并不得超出外墙和阳台栏板。
  2.城市次干道、支路沿街建筑立面上的窗户、阳台只允许统一安装铝合金花格网或钢花格罩,并不得超出外墙和阳台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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