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城市建设布局和功能分区要合理。在城市盛行风上风向、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区和生活居住区,禁止新建污染型项目;原有污染项目,环境保护部门要促其限期治理或搬迁,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颁布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省的《实施细则》。城市街道要有计划地扩宽,以利车流通畅,减轻机动车废气污染。市区要合理配置绿化带和街心花园、公园,禁止侵占和破坏原有园林、绿地和苗圃基地,对强行侵占的必须限期退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不得兴建有损景观的建筑物,不得采石取沙破坏旅游资源。
五、抓好工业的环境综合整治。各级计划、经济部门和工矿企业应结合产业改组,合理调整城市的产业或产品结构;要改变技术落后状态,大力发展先进的无污染、少污染型的产业、产品、工艺和技术。现有的污染型企业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治理“三废”,努力降低能耗、原料消耗和水耗,或改用清洁能源和无毒、低毒原材料等,从各个方面、各种环节上降低产业总排污量。要严格执行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规定。对限期治理期满达不到要求的项目,除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外,再次限期整治并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经两次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者应责令其停产、停业治理。禁止把未经改造的的污染型企业、设备等从城市转移到农村。
六、重点抓好城市废水、废气、垃圾废潭和噪声的综合整治。城市应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管理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节约用水,提高工业循环用水的使用率。要发展城市废水处理事业,首先要普及城市污水初级处理,将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新城区应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黄埔、湛江、汕头、海口等港口必须建立或完善船舶含油污水处理设施。
工业炉窑及生活用煤应发展固硫型煤。城市煤管部门要将低硫无烟煤优先供应民用。应大力推行热电并供和区域集中锅炉房供热;发展天然气、液化气等较清洁的能源。各城市的主要市区要建成“无黑烟区”,对不符合废气排放标准的锅炉及除尘设备要更新改造。进城市的机动车辆的废气排放及噪声应达到国家标准。禁止或严格限制手扶拖拉机、拖拉机进城,同时要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及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以减省城市扬尘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