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
(一九八七年七月二十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城市政府应该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抓好环境综合整治。为贯彻这个精神,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决定: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也是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城市政府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订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坚持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市长对全市的环境质量负责,副市长负责组织领导分管范围内的有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城市每年必须办成几件环境综合整治的实事,并于年初和年终将计划和执行结果向全市人民公布。城市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综合整治工作情况。
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委员会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各城市的计划、经济、科技、城建、城规、环保、卫生、园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制订本部门的环境保护专业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必须有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明确规定应达到的环境质量目标及主要措施;总体规划的其它有关篇章也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环境质量目标相适应;已经批准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予补正。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中,应包括环境综合整治计划,落实所需资金、材料。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应有明确的目标。在“七五”期间,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广州、深圳、汕头、珠海、湛江市的环境质量应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即:大气环境质量在居民区、文教区和商业居民混合区达到二级标准,工业区达到三级标准;水环境质量应使饮用水源的水质达到二级标准;噪声的等效声级在居民区昼间为五十分贝、夜间为四十分贝,主要街道(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昼间不高于七十分贝;生活垃圾要实行无害化处理;公共绿地面积达到人均三至六平方米。各重点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目标。肇庆、三亚、惠州市及重点风景旅游区,按风景旅游城市的环境质量要求,大气应达到一级标准,水质应达到二级标准,噪声水平与上述重点城市相同。佛山、江门、海口、茂名、韶关、潮州、梅县、东莞、中山等城市的环境质量,应比现在有所改善。沿海城市要认真保护近海区,防止污染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