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已执行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2005年7月13日交通部发布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
客运站(场)管理规定》部分条文的批复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
广东省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第
七条修改为:“申请经营社会公用型汽车客运站(场)的单位,须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的证明,向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筹建申请,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筹建。筹建完毕,经所在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