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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规定
 (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全国、省人大代表在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提出的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含未列为议案处理的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指全国、省政协委员在全国、省政治协商会议开会期间提出的交省人民政府办理的提案。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书面通知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办理。
  书面通知应载明交办件数、主办(会办)、办理期限和要求、答复格式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 承办单位应指定一名领导分管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
  第五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提出的问题,承办单位应逐项研究,凡应该而且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应该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要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于解决或不可行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
  第六条 承办单位必须从实际出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抓落实,讲究实际效果。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拉;不允许只答复不落实。
  第七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程序:
  (一)接办。收到交办件后应及时清点登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应在收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意见(加盖本单位印章),连同交办件退回交办机关,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二)办理。分管领导提出批办意见送有关处(室)办理。主办单位应主动征求会办单位意见,会办单位应按时将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主办、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协调不通的,由主办单位综合报告交办机关。办理中需向上级机关请示的,应抓紧请示并及时答复代表和委员,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
  对涉及面广、情况较复杂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后办理。
  提倡承办单位主动与代表和委员直接联系,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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