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文件审批制度
(一)各市、县、各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应送省府办公厅统一处理呈批,除领导直接交待或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不要直接送给领导者个人。抄报给领导同志的文件,一般也不直接审批。省府办公厅收到各单位的请示、报告,应分别情况,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分送省长、有关副省长审批;紧急的办公厅应直送省长或副省长批示后办理。对各市、县、各部门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如属有关委、办、厅、局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省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委、办、厅、局办理。主办部门应认真研究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答复来文单位,重要的应抄报省政府。
省政府行文(正式文件)原则上限于:传达贯彻国务院指示、决定;颁发重要政策和行政规章;带有全省性的重要的工作部署;涉及面比较广的重要行政措施;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等。各部门制定的行业性规章和业务工作会议的纪要等,均由各部门自行印发,或经省政府批准后自行印发。同时,提倡各部门之间尽量采取电话、面对面直接商洽解决问题,减少公文来往。
(二)以省政府名义发出的正式文件,属于分管副省长职责范围内工作的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送有关副省长会签后发出或在会签后送常务副省长签发。向国务院的请示、报告,重大的行政措施和规章,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送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或委托在家主持工作的副省长签发。凡属增加计划外基建项目、财政经费开支、外汇使用、机构编制、劳动指标等方面的问题,少量的由指定的副省长“一支笔”审批;数量大的由省长或省府常务会议决定。干部因公出国和赴港澳考察,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省长审批。重要出访团组,由分管的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审批。
三、其他工作制度
(一)要加强省政府领导与基层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省长、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直属各单位的领导同志,除因特殊情况者外,每年应安排一定时间深入农村、厂矿和基层单位,进行调查研究,解决问题。省政府确定各项工作任务,分管副省长和各部门领导要加强督促检查,务求落实。领导同志外出期间要安排好机关工作。副省长、秘书长离开广州时应向省长或常务副省长报告。省政府各部门主管全面工作的领导同志,离开广州时应向分管的副省长报告,其日常工作应委托其他领导同志代为处理;外出期间的活动安排应及时通知本机关值班室。各部门应加强值班工作,健全值班制度,保证昼夜能同本机关领导同志保持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