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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根据行文目的和内容,确定适当的公文种类,要注意区分请示与报告、通知与函。
  (四)草拟文稿应根据行文目的与公文种类,构思公文的层次结构,选择适当的文字,力求层次分明,结构严谨,文字朴实精炼,书写工整。引用公文应注明引文的时间、机关、标题和发文字号。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在括号中注明简称称谓。要使用规范的汉字。公文中的数字,除发文字号、统计表、计划表、序号、百分比、专用术语和其他必须用阿拉伯数码者外,一般用汉字书写。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
  (五)草拟公文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公文稿纸。公文稿纸一般为十六开、横写。其栏目一般包括主办机关、发文范围、拟稿人、核稿人、签发人、发文字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印刷份数等。
  二、公文审核。文稿在送领导人审批签发前,应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或秘书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
  审核的重点:
  (一)是否需要行文,行文的名义、公文种类是否适当;
  (二)文稿内容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是否一致,与本机关发过的公文是否衔接;
  (三)依据的事实是否充分、确实,政策、措施和要求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四)处理程序是否完备,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是否协商一致,行文关系及公文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五)文字叙述是否符合文法和逻辑,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审核时如发现有不妥之处,必须进行修改。属于重要的原则性问题,应退回原承办部门修改。不必行文的,应送有关领导人批准后通知原承办部门或人员。
  三、公文签发。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发出的公文,应由机关领导人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由正职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有的公文(如会议通过的公文等),可由秘书长或办公厅(室)主任根据受权签发。联合行文,应由行文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分别在同一稿件上签发。机关领导人签发公文,要在“签发人”栏内写明具体意见和签署姓名、时间,不要以划圈代替签发。
  四、草拟、修改、审核和签批公文,要用钢笔、毛笔或档案圆珠笔。
  五、公文签发后付印。印件页面要美观大方,符合公文格式。装钉要整齐牢固,不漏页、错页、粘页。
  六、公文校对以原稿为准,重点校对文字和格式,非承办人不得擅自改动原文,如对内容有疑问或发现错漏,应请承办人予以核对。
  七、盖印。监印员应根据领导人的签发和应发份数盖印。铅印公文一般由专门机要印制单位用机器套印。委托其他单位套印公文时,应指定专门人员现场监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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