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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八、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居中注明通过日期和会议名称。
  九、发文机关应写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十、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发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件数。
  十一、公文字体。铅印文件,正文一般用三号字体,打印的文件,一般用三号或四号字体。
  十二、公文文字应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十条 公文用纸一般用十六开型(长二百六十毫米、宽一百八十五毫米),在左侧装钉。布告、通告用纸大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文左侧空白二十毫米,右侧空白二十毫米,天白四十五毫米,地白三十毫米。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接行文。
  二、各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三、各县(市)、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和请示工作。
  四、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互相行文;也可以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和有关规定,对下一级政府行文。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一般不要越级请示。因紧急、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报所越过的机关。
  第十三条 同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各级政府可以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行文,政府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四条 部门之间需要行文协商解决的问题,应直接行文,不应报政府转办。同级政府之间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应报请上级政府转办。
  第十五条 向上请示或报告涉及到其他部门或地方职权范围的,主办机关要与有关部门或地方协商一致;经协商仍不一致的,应如实上报上一级政府裁决。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裁决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报直接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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