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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
  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
  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用“公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通告”。
  五、通知
  发布行政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用“通知”。
  六、通报
  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用“通报”。
  七、报告、请示
  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用“报告”。
  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用“请示”。
  八、批复
  答复请示事项,用“批复”。
  九、函
  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
  十、会议纪要
  传达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要求与会单位共同遵守、执行的,用“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标题、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发文时间、抄送机关、附注等部分组成。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事由、公文种类三部分构成;公文版头已有发文机关名称的,标题可省去发文机关。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外,公文标题一般不加书名号和其他标点符号。
  二、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文件有版头的,发文字号注在版头与红线之间;无版头的,注在标题的右上方。机关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三、向上级机关请示或报告,应注明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注在红线的右上方,文件末尾应注明联系人和电话号码。
  四、公文必须加盖印章。印章盖在年、月、日的中上方,上沿不压正文,下沿略压年、月、日。如正文末面无空档,可另加一空白面注上日期盖章,并在该页的左上方标明“(此面无正文)”。
  五、发文时间,原则上以领导人签发或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机关签发的日期为准。
  六、秘密公文应根据秘密程度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秘密等级注在版头右上方,加中括号,密件顺序号注在版头左上方。
  七、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件”、“急件”,紧急等级注在标题左上方,加中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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