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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87〕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有领导同志主管公文处理工作,经常检查督促和指导,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公文统一由文书部门负责收发、登记、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书部门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秘书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指导的责任。

第二章 公文主要种类

  第八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命令(令)、指令
  发布重要的地方性行政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
  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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