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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计划生育规定

  第九条 提倡优生、优育,坚决执行《婚姻法》有关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等规定,经县以上人民医院检查证明患有严重遗传疾病的,不得生育,已怀孕的,应终止妊娠。

第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条 对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可享受下列优待:
  (一)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七元,从发证之日起至十四周岁,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今后不再办理“三免”(退免收托儿费、学费和医疗费)。保健费的负担办法:
  1.属国家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负担。
  2.属农民群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优待办法。
  (二)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三)妇女生育后享受三个月的产假待遇(含国家规定的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
  (四)扶持独生子女户发展生产,劳动致富。
  第十一条 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妻年老退休时,干部、职工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农民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照顾。无子女的干部、职工年老退休时,退休金按本人工资百分之百发给;无子女的农民丧失劳动力时,当地政府要维持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农民平均生活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养老金制度或供给制,并积极办好敬老院。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十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对农村的晚婚晚育者,由当地政府给予表扬和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对模范实行计划生育和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农村男到有女无子家结婚落户的,与落户地农民在政治上、经济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
  第十五条 对违反计划生育者,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国家和集体单位的干部、职工计划外怀孕的,从怀孕第四个月开始,夫妻双方只发给基本生活费;计划外生育的,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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