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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街道福利企业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7日)废止(原因:目前已按1990年9月民政部等6个部门发布的《社会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广东省乡、镇、街道福利企业管理规定
 (一九八七年五月九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精神,为发展我省乡、镇、街道福利企业,为残疾人广开就业和生活门路,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乡、镇、街道福利企业(包括福利农场,以下简称福利企业),是乡、镇、街道为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企业。国家有关保护社会福利企业的政策,均适用于这些福利企业。
  第三条 福利企业主要依靠乡、镇、街道集资兴办,也可将现有的具备一定生产条件的乡、镇、街道企业改办。
  第四条 新办或改办福利企业,须报经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福利企业的领导和扶持;民政部门应积极给予指导和帮助,维护企业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福利企业较多的市、县(区),可成立民政福利企业公司,指导企业经营管理,协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第七条 福利企业职工的总数(不含按规定配备的行政管理人员)中,残疾人员一般应占百分之三十五以上。企业招收非残疾人员时,应优先从当地优抚对象和贫困户中吸收。
  第八条 福利企业招工不受劳动指标限制。因生产需要雇用不超过六个月的临时工,不列入企业职工总数。
  第九条 福利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实行民主管理,重大问题由职工讨论决定;逐步实行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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