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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

  (一)被收容人员的生活费、医疗费和遣送车船费;
  (二)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以及所需的证件、标志等经费;
  (三)一般生产工具购置费、房屋维修设备费和车辆购置费。
  收容遣送站应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不准虚报冒领、借支挪用收容遣送经费,反对贪污盗窃、铺张浪费。
  购置费的开支,要按照财政部、商业部关于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规定办理。
  被收容人员能自行解决全部或部分伙食费、车船费、管理费的,应向其收取费用。伙食费、车船费按实际开支计收;管理费按留站天数计收。向被收容人员收取的费用,应当冲减收容遣送经费。
  第十五条 收容遣送站组织被收容人员的劳动收益,应用于:
  (一)改善被收容人员的伙食;
  (二)添置和维修生产工具;
  (三)参加劳动的被收容人员的零用钱和回家路费。
  第十六条 被收容人员的财物的管理。
  (一)被收容人员携带的贵重财物,由收容站集中保管。被收容人员进站时,由护送人员(或接收人员)、被收容人员、保管人员三方面共同清点、验收、登记,填写三联单。被收容人员离站时,将原财物交回本人。
  (二)被收容人员用于偷渡和作案的工具以及赃物等,应按规定予以没收。收容站应将其品名、牌号、新旧程度、数量、重量等详细登记、封存,并填写三联单,一联交被收容人员,一联存根,一联连同物品上缴国库。收容站不得自行处理。
  (三)被收容人员逃跑遗下的、逾期半年不来领取的财物,应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严格遵守如下纪律:
  (一)不准打骂、体罚、虐待被收容人员;
  (二)不准敲诈、勒索、侵吞被收容人员的财物;
  (三)不准克扣被收容人员的粮食和其他生活供给品;
  (四)不准检查被收容人员的信件;
  (五)不准利用被收容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被收容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
  (六)不准对被收容人员处以罚款;
  (七)不准调戏妇女。
  第十八条 收容遣送站应建立值班、管理、教育等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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