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收容遣送具体办法
 (一九八三年四月二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偷渡外流人员的收容、遣送、安置工作,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和民政部、公安部印发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本具体办法。
  第二条 在大、中城市、对外开放城市以及收容、中转量大的城镇和交通要道设置或撤销收容遣送站,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
  第三条 收容遣送站是对被收容人员进行救济、教育和收容遣送的特殊性的事业单位,由民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下列人员,予以收容遣送:
  (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
  (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
  (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
  (四)偷渡外流被堵截回来的;
  (五)流窜犯罪嫌疑分子。
  第五条 收容审查遣送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
  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第一、二、三、五种人的收容工作,以公安部门为主,民政部门积极配合。第四种人的收容工作,由边防部队、民警、民兵、哨所负责。
  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种人的审查、遣送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第五种人的审查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经审查确非犯罪者,由民政部门统一负责遣送。初步审查有犯罪问题,需转送其流出地进一步查处的,由公安部门负责遣送。需要依法处理者,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
  第六条 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在执行收容、遣送任务时所需的证件、标志等,由省民政厅统一制发。
  第七条 收容遣送站应对收容、中转的被收容人员进行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人员,收容站不予接收。收容站发现通缉犯、在逃犯,应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八条 收容遣送站应加强对被收容人员的管理。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