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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1.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对本地区、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抽样监督检验。
  2.对申报的优质产品,进行抽样核验,出具检验证明。
  3.对已经命名的优质产品,每年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查、考核。并监督本地区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安全使用。
  4.产、销(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执行仲裁检验。并为司法部门裁决质量纠纷提供技术依据。
  5.对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前的新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出具产品鉴定证书,鉴定不合格者,不准批量生产,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标注册。
  6.受各级标准局委托,参与或承担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和验证工作。
  7.指导和协助企业搞好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统一检验方法,帮助培训检验人员。
  8.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供重点产品质量检验考核情况的信息。
  第八条 计量器具、食品卫生、药品、锅炉、船舶以及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分别由专业检验部门负责。各级标准化部门要主动与这些单位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九条 产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物质基础。对使用商标的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商标管理,监督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这一工作。
  第十条 一切外贸出口产品,必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或由生产主管部门会同外贸部门制订适合外贸市场需要的标准,或按与外商协议规定的标准)进行生产,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
  第十一条 市(地)标准局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可聘请若干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兼任产品质量监督员,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随时到工厂、市场检查质量保证情况,抽验产品质量,执行监督检验。质量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持质量监督员证件。

第三章 权限和责任

  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权限和责任:
  1.对本地区(包括国营、集体、社队企业和个体户)或所承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受检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验。如经多次说服仍拒绝检验的,产品按不合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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