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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产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产局关于发布《广东省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一九八九年八月九日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产局颁布实施)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产局,渔政中心站、渔政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鉴于今年刚开始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决定对粤价费字〔1989〕154号《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中海洋捕捞机动渔船的一部分作业的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机动拖网作业、机动围、刺、钓作业渔船(不含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征收;单船收费金额超四千元的,按四千元征收。
  二、机动拖虾和掺缯作业渔船(不含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收费标准三年到位,即今明两年按百分之八十征收,1991年起按百分之一百征收。
  三、鱼*和网箱按收费标准百分之八十征收。
  从事上述一、二、三点作业的渔民,已按收费标准交费的,可将多交部分退回或签证时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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