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市财政部门对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要做好事前审核工作。各单位在申请出国的报批文件上,应注明出国所需人民币经费来源和外汇来源以及开支预算,送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由省、市财政部门在“出访用汇报批初审表”(格式附后)签署初审意见后,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批准后,由申请用汇单位凭批件和出国护照到省财政厅或市财政部门办理批汇手续,凭财政部门的批汇通知单(格式附后)和有关出国批件到外汇分局部门办理拨汇手续。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因公临时出国的任何个人或团组另外拨给专项用汇。
五、出国经费和用汇的核销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下达的年度用汇计划,审核批复各项费用、预算并掌握开支。对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要从外汇和人民币经费两个方面进行控制和审核,没有外汇不能出国,没有人民币经费同样也不能出国。各单位对出国人员的经费和用汇要严格按省财政厅〔1984〕粤财行字第196号和〔1987〕粤财外字第85号文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出国用汇和人民币经费开支的报帐、核销工作。出国人员必须在回国后十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核销外汇时,先由派出单位财会部门审核同意并加具公章后,到外汇管理分局核销。核销人民币经费时,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凭当地财政部门的批汇通知单所签署的意见和有关原始凭证、批件等办理人民币经费核销手续,不具备以上文件,财务部门不得给予核销。
(二)省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市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省财政厅〔1986〕粤财外字第99号文的有关规定,在季度终了后二十天内、年度终了后二十五天内向省财政厅和外汇管理局广东分局报送“临时出国用汇执行情况表”。在编报用汇执行情况时,在“非贸易外汇支出”项目内增设“其中:党政干部出国费”和“其他人员出国费”。
六、赠送礼品及宴请费用的列支
各出访代表团组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59号《转发外交部关于外国代表团来访和我国代表团出访赠送礼品问题请示的通知》,严格按照1984年3月31日国务院批准修订的《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有关条文执行。
凡属经中央、国务院批准由副省长以上干部或相当于副省长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率领的出国团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7〕52号《转发外交部关于我部长级代表团出访及外国部长级代表团来访不举行答谢宴会的请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如确因工作需要举行小型宴请的,须报请批准,所需用汇,由省财政厅另行批给专项用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