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7日)废止(原因:已按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非贸易非经营用汇财务管暂行规定》执行)广东省临时出国人员用汇管理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7〕21号《关于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86〕3号《
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发〔1987〕26号《关于贯彻中央有关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国规定的通知》,财政部〔1987〕财外字第843号《关于颁发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近年来对因公出国经费和用汇要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的指示精神,为切实加强对党政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人员出国(包括赴港澳地区,下同)用汇的管理与监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党政机关干部临时出国用汇的范围
(一)凡列入行政编制系列的各级党委、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政协、民主党派和挂靠在上述机关的各种学会、协会、基金会、中心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访问、考察、谈判、出席国际会议、调查研究和检查工作等所发生的外汇开支,均属于党政干部出国用汇范围。
(二)党政机关干部出国实习、以学者或专家身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者参加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友好活动、体育代表团、举办国际展览会和根据贷款项目协议,用贷款提供的外汇以及省政府批准的体育活动团体和展销会出国所发生的外汇开支,不属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范围,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用汇开支
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包括经批准由副省长以上干部以及相当于副省长级以上职务干部率领的出访团组,下同),统由省财政厅下达的非贸易外汇支出计划中开支,不得使用贸易外汇及其他外汇。在党政机关干部如确实需要报经有权机关批准随同企业组派的团组出国活动,其出国用汇在党政机关干部出国用汇中开支,人民币经费由该干部所在单位负担,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承担费用(包括外汇和人民币经费),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企业承担费用。如企业借调党政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翻译人员出国,其费用包括外汇和人民币由企业负担。中央单位党政干部与地方单位党政干部互相参加其组派的出国团组,出国费用原则上由该干部所在单位开支,不得相互挤占。
三、计划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