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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1月27日)废止(原因:已被1999年6月15日省政府发布的《广东省预算外金管理办法》代替)

广东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搞好社会财力的综合平衡,更好地发挥预算外资金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44号《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外资金,是指各地、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自行提取、自行使用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预算外资金;
  (二)事业、行政单位自收自支的不纳入预算的资金;
  (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各种专项基金;
  (四)全民所有制预算外企业收入的资金;
  (五)其它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预算的各种收入的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预算外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平调,不改变资金所有权;
  (二)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三)使用要符合各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
  (四)严格控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提高工资、福利开支标准;
  (五)先存后用,专款专用,量入为出,自求平衡,讲求经济效益。
  第五条 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采取由财政部门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方式。
  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采取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方式。但本办法实施前已对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采取了财政专户储存效果好的,可继续实行。
  第六条 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是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手续费、留成收入、劳动保险统筹金等。具体项目,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决定,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单位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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