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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市场价格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为支持拳头产品生产,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将计划外物资按计划供应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其高进平出的价差,由当地财政部门从生产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中给予补偿。
  第八条 各级物资部门组织的计划外物资,在货源及价格上,应给本系统(特别是山区)所属单位予以照顾,发挥物资部门稳定市场价格的主渠道作用。
  第九条 各级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物资贸易中心采取“四代一调”方式组织成交的物资,其价格和服务收费按国家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汽车贸易中心的价格和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关于汽车贸易中心的价格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上述企业自营的计划外物资购销业务,参照当地物资主营单位作价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级物资主营单位应设立市场价格管理小组,实行集体定价制度,严禁个人定价、因人设价。同一城市有几个物资主营单位的,可组成当地物价协调小组,根据物资供求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挂牌价格。凡没有实行集体定价制度的,其销售价格应征得当地物资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贯彻兼营服从主营的原则。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应将物资主营单位有货可供的市场挂牌价,印发给各兼营单位,作为当地物资市场的指导价格,由物价、物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物资部门必须遵循以诚取胜、薄利多销、顾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公开挂出计划外物资的品种、质量和供货地点、销售价格,做到有价有货,供需见面。
  第十三条 名级物资经营企业应将计划内和计划外两种物资分开考核。计划外物资数量及销售收入,单独列帐,品种规格之间的价差,允许以盈补亏;年终实现的盈余,应作为企业销售利润,如企业有困难,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留部分结转下年,用作以盈补亏,但不得擅自截留。
  第十四条 省确定为重要生产资料的计划外物资批发业务,由国营物资、供销部门和生产这种产品的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业务的单位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时,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经济特区计划外物资价格管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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