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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规定

  (四)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制定的法规;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法规。

第二章 法规草案的拟订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年度制定法规工作计划,并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定。
  第六条 编制年度制定法规工作计划,应当广泛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以及广大市民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 对列入年度制定法规工作计划的法规,由提出计划的单位负责草拟,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指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草拟。
  草拟法规草案工作可以委托专业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
  第八条 法规草案应当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完成征求意见和协调工作:
  (一)法规草案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由市政府法制局征求意见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法规草案涉及市政府、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做好协调工作;
  (三)法规草案涉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由市政府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法规草案涉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抄报广东省人民政府;
  (五)法规草案涉及与其他行政区关系的,由市政府与其他行政区做好协调工作。

第三章 法规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下列单位和人员可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
  (一)主任会议;
  (二)市政府;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四)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五)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十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议案,由提议案的单位正式行文,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由联名人共同签署。
  第十一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议案,应当同时提交法规草案、说明及依据的法律和政策等有关资料。市人大常委会五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的,有关资料由组织草拟法规草案的单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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