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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牲畜检疫规定[失效]

  种用、乳用、役用牲畜,由当地兽医防疫检疫站实施产地检疫。
  第六条 从市外调入的牲畜及牲畜产品,货主应在抵达后6小时内向当地兽医防疫检疫站申报验证或抽检。
  从市外调入的冻肉须有调出地检疫证,并在胴体加盖验讫印章。采购单位应在当月5日前将本月进货计划报告调入市或县级市兽医防疫检疫站。兽医防疫检疫站根据需要可抽样监测。
  第七条 牲畜及牲畜产品的承运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市、县级市辖区内运输的,牲畜凭当日畜禽产地检疫证承运;肉品凭当日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县内)承运,除兔按批检疫出具证明外,其余实行一畜一证。
  (二)运出市、县级市的,肉用畜凭该批牲畜的畜禽运输检疫证,其有效期最长7日,牲畜产品凭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全国),其有效期最长30日。
  (三)调运种用、乳用、役用牲畜,凭县级以上兽医防疫检疫站的特种检疫证,其有效期20日。

第三章 屠宰与市场检疫

  第八条 牲畜凭有效的畜禽产地检疫证或畜禽运输检疫证进入定点的屠宰厂(场)、肉联厂屠宰,无证不得进场。
  第九条 屠宰牲畜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并接受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的监督检查。
  农牧行政部门的兽医防疫检疫站负责牲畜屠宰检疫和检验。
  第十条 牲畜屠宰的检疫检验,应当严格按国家检疫检验程序进行。经检疫检验合格,出具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并在胴体加盖验讫印章或标记,凭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出场。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除兔按批检疫出具证明外,其余实行一畜一证。
  第十一条 活畜凭有效的检疫证上市,鲜肉凭当日该畜的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上市。市外屠宰的鲜肉,必须到广州市兽医防疫检疫站指定的地点验证查物,被认可后方可进入本市市场。
  兽医防疫检疫站和镇畜牧兽医站负责所在地集市贸易的牲畜及牲畜产品的检疫。
  第十二条 禁止运输、屠宰、加工、储存、销售下列牲畜及牲畜产品:
  (一)未解除封锁的疫点、疫区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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