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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牲畜检疫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

广州市牲畜检疫规定
 (1995年10月20日 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日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批准 1996年7月23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销售与运输检疫
  第三章 屠宰与市场检疫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牲畜传染病的传播,保证肉食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牲畜检疫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牲畜,是指猪、牛、羊、马、鹿、犬、兔等。
  本规定所称牲畜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脂、脏、器、皮张、血、毛、骨、蹄、角、精液、乳等。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牲畜及牲畜产品的生产、运输、屠宰、加工、储存、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农牧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牲畜防疫、检疫和兽医卫生工作;其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兽医防疫检疫站具体负责牲畜的防疫检疫工作。
  工商、卫生、商业、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农牧行政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销售与运输检疫

  第五条 牲畜及牲畜产品的销售与运输实行检疫制度,凭检疫证出售与运输。
  在市、县级市辖区内销售与运输的牲畜,由所在镇畜牧兽医站实施产地检疫。
  牲畜及牲畜产品运出市、县级市辖区的,货主须在启运前3日内向所在地的兽医防疫检疫站办理运输检疫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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