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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9月28日 实施日期:2006年9月28日)修改

广东省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1996年4月5日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5月27日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饮用水源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第三章 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珠海市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珠海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珠海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计划、规划、建设、水利、卫生、港务监督、农林、市政、供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对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饮用水源水质的保护工作涉及有关市、县的,有关市、县应当给予配合。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源,并有权对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检举。

第二章 饮用水源地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第八条 饮用水源地为:前山河水道、磨刀门水道、洪湾至挂定角河段、黄杨河水道、虎跳门水道、河麻溪水道、螺洲水道、横杭水道以及各水库。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河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河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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