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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5年2月18日)废止

广州市电信管理条例
 (1995年9月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5日广东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6年5月24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信市场管理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电信市场管理,保障通信安全畅通和用户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市区内的电信通信业务和电信行业管理。
  第三条 广州市电信局是广州市市区内的电信通信业务和电信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称电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公安、工商、规划、城建、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电信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电信通信设施。

第二章 电信市场管理

  第六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本市的电信通信实行行业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维护电信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七条 电信部门负责公用电信业务的经营和管理,专用电信网只限内部使用,不得开放公众业务。
  第八条 经营国家放开经营的下列电信业务,实行申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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