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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第十四条 风景区的林木,统一由管理局进行管理。
  管理局应当建立护林、植保组织,健全防火、植保制度,设置防火、植保设施及消防通道,做好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
  根据林分、林相改造的需要,由管理局对风景区或其中部分地域进行封山育林。具体的时间、范围和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风景区的林木,属环境保护林和风景林,不得擅自砍伐。确因工程建设需要砍伐的,必须取得管理局同意,报请市园林局批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树种和株数限期完成补植或异地造林任务;更新、抚育性的砍伐,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禁止盗伐、滥伐林木。
  教学和科研单位,需要在风景区范围内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和野生药材的,须经管理局批准,并按照限定的品种、数量、指定的范围进行。
  第十五条 在风景区内,禁止挖山采石。非因规划建设需要,不得挖山平整土地。
  在特别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山采沙、取土和开垦土地。对已开办的采沙、采石、取土场,应当限期关闭,并由经营者负责恢复被破坏的植被。
  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已损毁的古迹,凡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应当分期恢复。占用应恢复古迹遗址的单位,应限期迁出。
  第十七条 在风景区内,禁止殡葬和筑坟。原有的坟墓,应当限期迁移;逾期不迁移的,按无主坟墓处理。但经市文物管理机构确认和管理局同意,并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坟墓除外。
  第十八条 风景区为烟尘控制区和噪声达标区。凡设在风景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生活或服务性设备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和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必须采取防治措施,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九条 在风景区内的人工湖、山圹和水库,应当保持水体清洁。生产、生活污水不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排入水体;禁止围填水体和向水体抛掷、倾倒杂物。
  在风景区内,严格控制抽取地下水。需要抽取地下水的,应先经管理局同意,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干旱季节,禁止抽取地下水。
  第二十条 在风景区内的单位和游览者,应当爱护景物和自然环境,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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