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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可组建护卫队、消防队。
  第九条 企业保卫工作管理机构、专(兼)职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在企业治安责任人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企业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及本企业制订的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二)制订治安防范措施,指导落实安全防范工作;
  (三)检查、监督、考核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分析本企业治安情况,提出改进治安防范工作意见;
  (四)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在企业发生的各类案件及治安灾害事故;
  (五)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企业暂住人口和职工住宅区治安工作;
  (六)处理发生在本企业有关危害治安尚不够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七)受理职工对危害企业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举报或投诉;
  (八)组织职工的安全防护教育和培训护卫、义务消防人员。
  第十条 企业护卫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守卫大门和要害部门(部位)
  (二)巡逻检查;
  (三)执行保卫工作管理机构或保卫工作管理人员交付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保卫工作管理人员和护卫人员在违法行为发生的现场,有制止违法行为或将行为人立即扭送公安机关的责任。但不得打骂、关押行为人和滥用防卫器械。

第三章 防护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治安保卫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层、级治安保卫工作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制订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必须坚持班(组)日检查、车间(部门)周检查、企业月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
  企业接到公安机关安全整改通知书后,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掌管重要机密和生产、经营指挥决策的职能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和关键环节,均应列入要害部门(部位)防护范围。
  要害部门(部位)必须落实下列安全防范措施:
  (一)指定部门(部位)治安责任人;
  (二)建立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
  (三)设置防火、防盗、防破坏的安全设施或技术防范装置;
  (四)组织值班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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