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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修改<广州企业治安保卫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22日)修改

广州市企业治安保卫条例
 (1994年9月15日 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95年2月10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防护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利益,维护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生产、经营场所的所有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企业必须将治安保卫工作纳入企业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严格管理、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人负责制。
  第四条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防火、防盗、防抢、防骗、防破坏、防泄密和防治安灾害事故。
  各级人民政府对治安保卫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五条 市公安局是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指导、检查、监督辖区内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机关检查、监督所属企业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的治安责任人。
  企业治安责任人应根据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对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制订和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第八条 企业根据治安保卫工作需要,可设置相应的保卫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保卫工作管理人员。不设置保卫工作机构的,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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