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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失效]

  (五)违约责任、风险责任处理办法;
  (六)债权债务的处理办法;
  (七)合同终止后的财产移交、清算办法;
  (八)双方认为必须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家庭联产承包的耕地和山林有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任务的,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承包项目在承包前的债务,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承担的,按合同规定承担;如合同未作规定的,承包人不予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专业承包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要求鉴证或公证的,可到发包方所在地的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鉴证,或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根据需要可向承包方收取定金。合同期满后,定金应当返还。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定金不予返还。发包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国家建设和镇的建设需要征用(收回)承包的土地,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管理部门主持下同发包方协商办理征地手续,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承包方应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因征用(收回)土地造成承包方经济损失的,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因发包方的故意或有关单位的干预,妨碍合同履行的,应当依法维持原承包合同的效力,如给承包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方或责任单位应给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承包合同,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应按当年承包款总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支付。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违约方还应支付赔偿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承包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指令性计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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