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应具有生产经营能力。
第十五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活动要实行监督,对承包方在生产、经营上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
发包方应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或任意撕毁承包合同,不得非法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条件,组织承包方兴修农田水利,做好生产设施、防治病虫害及抗灾救灾等工作。
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产品处理权,享有发包方提供的服务的权利,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承包方对承包的资源、资产和经营项目,负有提高地力、维护设施设备、资产增殖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管理等义务。
承包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
(二)擅自转包、转让承包合同;
(三)非法买卖承包合同;
(四)出卖、出租承包的资源或固定资产;
(五)擅自在承包土地上挖土烧砖瓦、挖沙、采石、开矿、建房、葬坟;
(六)乱砍伐树木和毁坏果园、林地。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项目,其承包方式、期限和条件,应由本组织成员或领导成员讨论决定。
公开招标的专业承包项目,发包方应提前十天张榜公布承包的条件,不得仗权压价承包和垄断承包。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十八条 承包合同的签订应采用主管机关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发包方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应向本组织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
(一)承包项目、名称、数量、质量、地点、期限和起止日期、生产经营方式;
(二)发包方提供的物资、生产经营、技术条件及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承包方应交纳的税金、农副产品定购任务、承包款(物)和各项提留款项,承包项目的房屋、仓库、机械设备、运输工具的折旧费;
(四)承包方增加投入,增添设施,提高地力或生产力的奖励规定,对承包方丢荒、破坏耕地和设备,实行掠夺性经营或非法经营造成地力,生产力下降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