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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失效]

  村民委员会设立承包合同管理小组,协助镇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做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区、县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组织承包合同管理法规的实施和检查督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培训管理人员,总结推广管理工作经验,并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地区单位或公民签订的承包合同的鉴证、确认、调解、查处工作。
  第九条 镇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承包合同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修订;
  (三)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
  (四)确认和处理无效合同;
  (五)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
  (六)调解承包合同的纠纷。
  第十条 村承包合同管理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承包合同的各项规定;
  (二)指导责任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转包、转让工作;
  (三)检查承包合同的履行;
  (四)调解承包合同的纠纷。
  第十一条 市、区、县、镇设立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承包合同仲裁员资格的(含兼职仲裁员)人员组成。
  市、区、县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地区单位或公民签订的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和仲裁复议工作。
  镇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承包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农业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主管部门做好承包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发包方与承包方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由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农村集体企业发包的,必须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矿山、石场、沙场和特种行业等的发包,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发包;如登记项目发生变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公民,均可承包。非本组织的成员请求承包,必须持有本人的合法证明,并应有相当财产或资金作抵押,或由拥有财产抵押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担保;在同等条件下,本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优先承包;承包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可优先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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