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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广州市城乡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2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4日)废止

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规定
(1989年12月25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制定 
1990年7月5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发包方与承包方
  第四章 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章 承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六章 承包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的承包合同。
  第三条 订立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五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资产、经营项目和集体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承包后,其所有权性质不变。
  第六条 广州市人民政府农业委员会是对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应设立承包合同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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