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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会游行示威若干规定[失效]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接到主管机关的通知书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与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不得推诿、拖延,并将协商结果及时告知主管机关。
  第十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其负责人和主管机关。
  第十四条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
  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扰乱、冲击和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违反者,主管机关应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处理。
  第十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事项进行。其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秩序,并应指定参加集会、游行、示威人数十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
  负责人和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标志式样应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一日前送主管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上六时至晚上十时,经市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
  第十七条 游行、示威队伍在行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可以临时改变游行、示威队伍的行进路线:
  (一)行进路线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时难以排除的;
  (二)本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件,影响游行、示威正常进行的;
  (三)在行进中遇有其它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的。
  第十八条 游行、示威队伍在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汽(电)车总站、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门前、消防队门前、医院门前、商业繁华路段不得停留。
  第十九条 集会、游行、示威在地方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领事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有效地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明显标志的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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