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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发布日期:1998年10月7日 实施日期:1998年10月7日)废止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1988年6月18日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进行工作,行使职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努力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期举行会议时,应事前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由会议主持人或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根据主任会议研究提出的草案,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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